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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身份证号码:4108261966********,汉族,初中毕业,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孟州市****村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4时35分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豫H8****号牌小型轿车沿济源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轵城天天超市门前,违规变更车道,与右侧同向行驶等红灯的张某某驾驶豫U0****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同向行驶等红灯的陈某某驾驶豫UK****号牌轻型栏板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党某某驾车逃逸后被截停。经检测,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  楠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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