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二路路口处时,与行驶至此处等信号灯的王某某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经认定,被告人党某某在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0.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玺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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