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1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20年08月12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花都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花都大道与翟庄路口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由侯某某驾驶的豫10F****轮式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告人党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鉴定:党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27.41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李梦梦 2020年12月9日
|
附件: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