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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镇**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0901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

2020年08月12日凌晨01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醉酒后驾驶豫K*****小型轿车,沿许昌市花都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花都大道与翟庄路口时,与自北向南横过公路由侯某某驾驶的豫10F****轮式拖拉机相撞,造成被告人党某某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检验鉴定:党某某每100ml血液含酒精127.41mg。

证据种类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建议审判程序

           速裁程序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检 察 员:李梦梦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侦查卷宗2册及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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