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1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民房,户籍在河南省渑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3时40分,被告人党某某饮酒后驾驶豫******号猎豹牌小型轿车沿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路至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左转车道上等候交通信号灯时,在车上睡着。当日5时50分许,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唤醒被告人党某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党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党某某带至宁德市医院东侨院区进行血样提取,并进行血样物证鉴定。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7mg/100ml。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党某某向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凭条、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破获经过、被告人党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6.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党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钦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房,联系电话1352588****;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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