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公司职工,中共党员,现住成武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哈弗”牌小型轿车沿湖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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