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11970********,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禹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驾驶豫C******号轻型自卸货车,沿登封市耿东线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东华镇王村路口时,将邓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致邓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金章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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