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邱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0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某,住河北省邯郸市邱某**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邱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邱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时许,被告人党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大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邱某**村路段一家童装童鞋超市门前路段时,与前方路面右侧顺行行人郭某某发生碰撞并致郭某某当场死亡,后党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邱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案发当日18时54分许党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到邱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并于2019年12月26日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查询信息单、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证人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1)邱某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第xxxx号;(2)馆陶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馆陶司鉴【2019】酒鉴字1014号鉴定书;(3)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邯郸法证司鉴【2019】尸检字第351号鉴定书;(4)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燕赵司法鉴定【2019】鉴字第24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邱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建明
检察官助理:陈萌萌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党永申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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