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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30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7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号,农民。2013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1日20时左右,被告人党某某驾驶陕A****P号小轿车沿雁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KM+30M处时,将从东向西过公路的田某某碰撞,致田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党某某驾驶陕A****P号小轿车逃逸,后于次日早9时到长安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学鉴定:田某某系交通事故引起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党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2、破案、抓获经过;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车辆痕迹检查表;7、法医学鉴定意见书;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9、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4年2月18日

附:1、侦查卷二册;

2、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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