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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313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现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4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4月10日蒲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党某某无证驾驶贵HQ****两轮摩托车沿苏坊镇姚古村三组巷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认字(2015)1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党某某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转让书复印件,蒲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土葬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李某某、张某的证言;3.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车辆勘验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15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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