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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交通肇事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党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现暂住陕西省富平县**街道**村**组。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党某甲无证驾驶陕E****5号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平县南环路敬老院村口向南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被害人杨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大阳”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与由南向北石某某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三车受损,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富公交重认字[2018]第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党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石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石某某、杨某乙等证言;被告人党某甲供述与辩解;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艳

2019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党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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