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党某某,女,汉族,生于197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70********,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镇**村**组,现在山阳县**街办**经营“**招待所”。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5251971********,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山阳县**乡**村**组,家住山阳县**街办**小区。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山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程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招待所”老板党某某伙同被告人程某某先后将卖淫女宋某某、韩某某介绍给嫖客方某某、蔡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人,并容留他们在“**招待所”进行性交易,从而抽取介绍费获取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方某某、蔡某某、陈某某、余某某、李某某等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党平英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的刑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健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启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程某某现羁押在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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