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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王某某2人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村,现住蒲城县****组。2000年11月,因抢劫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1年11月,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6月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因盗窃罪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65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党某某携带剪线钳等作案工具先后多次窜至蒲城县城公园天下小区在建的5号楼,将该楼6-26层的共计约1200米入户电线盗走,5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党某某再次到公园天下小区内继续实施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党某某拒不交代犯罪事实,民警在该党住所搜查到被盗电线线缆后,被告人党某某予以供认。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1669元。

2、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党某某先后多次窜至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路西段御丰苑小区,将该小区在建的3号楼一单元2层-21层,二单元5层-12层入户电线3500余米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线的价值18418元。5月18日,被告人党某某以5000元将所盗电线销赃于被告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剪线钳等;

2.书证:户籍、现实表现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公园天下、御丰苑被盗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峰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党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作案工具剪线钳、起子、螺丝刀各1把;

4.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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