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未央区,陕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现住西安市灞桥区。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党某某系陕西***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其公司出售“*财”品牌的水管。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联系党某某称要购买“*塑”牌水管。党某某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财”牌水管商标涂改为“*塑”牌商标后出售给张某某,获利54461.7元。张某某明知党某某提供的水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水管,仍将其以每米报价1600元,90米总价值约144000元的价格(货款未支付)供应给本市朱宏路与纬二十九街水管迁移工程工地。经广东*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技术部工作人员鉴定,该90米管子均为假冒其公司商标,不是其公司生产。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
2.到案经过;
3.被告人户籍信息;
4.鉴定报告;
5.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
8、商标注册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又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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