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广东省江门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居民身份证编号4127021965********,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在广东省江门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5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伙同邝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12时许,在广东省鹤山市,冒充延边州消防支队长,以延边州消防支队有一个工程需要找施工方为名,在取得对方信任后,谎称消防支队现急需订购60张军用床,诈骗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邝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赔偿款人民币66000元,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破案经过、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单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邝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刁玉红
附:
1、被告人党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被告人邝某某现于延吉市取保候审;
2、移送主要证据目录一份;
3、移送卷宗三册及光盘10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