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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某、吴某等11人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党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5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某某**路**村**队,现住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号,原银川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2015年6月30日因犯单位行贿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羁押至银川市看守所;2019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室,现住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巷**小区**室,服刑人员。2009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撤销(2009)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9年10月15日为便于查明漏罪从银川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41975********,回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楼**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室,工作单位:宁夏**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凯武,绰号某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小区**号,无业。1992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1999年3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减刑2012年1月13日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宁军,绰号某某丁,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街**室。1995年8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1997年12月8日因抢劫罪被原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03年7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2009年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银川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二年。2011年1月14日因抢劫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工作单位:宁夏**投资有限公司。1983年5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原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被银川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1994年8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某某戊,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路**室,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路**室,服刑人员。2016年9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9年10月15日为便于查明漏罪从银川监狱解回再审,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被告人庞某甲,曾用名庞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某某**路**村**队,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院**室,无业。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某,绰号某某己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园**号,现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街**路**号,无业。1992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2001年7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3月1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庆文,绰号小老八,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园**小区**室,无业。1991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原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银川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6年10月20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3月2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8日因吸毒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2月2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村**队,现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村**队,无业。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马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汪凯武、付宁军、曹某甲、丁某某、庞某甲、祁某某、高某甲、冯庆文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8日、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党某甲为让其儿子被害人党某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以帮助党某乙戒毒为由通过徐某某(在逃)指使被告人吴某查明党某乙行踪后,于2015年1月24日被告人党某甲、吴某带领被告人丁某某、庞某甲、付宁军等人前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派出所,被告人曹某甲、马某某也闻讯赶往派出所,后被告人党某甲指使吴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党某乙带入停放在此处的党建宁的车内,并拉至银川市金某某庆祥街“昆仑商务宾馆”4楼客房内(党某甲办公室)对党某乙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告人吴某在党某甲授意下安排被告人丁某某、汪凯武、庞某甲、付宁军、祁某某轮流对被害人党某乙进行看守;乔某某(在逃)安排被告人冯庆文、高某甲对被害人党某乙进行看守;被告人曹某甲、被告人曹某丙(另案处理)为了使被害人党某乙以其公司名义为二人与党某甲之间的债务提供担保,被告人曹某丙安排杨某某(在逃)与被告人曹某甲、马某某在昆仑商务宾馆参与对被害人党某乙的看守。被告人党某乙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迫于无奈,在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丙及众多债权人的借条上加盖了“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承诺愿意承担其父亲党某甲债务担保责任后,2015年2月14日被害人党某乙得以被放离昆仑商务宾馆。

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

被告人党某甲于2004年4月在银川市解放街西门桥头通过一名兜售眼镜手表的不明身份男子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把“5连发式猎枪”及30发“猎枪子弹”,并一直藏匿家中。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党某甲携带枪支及子弹主动到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投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涉案子弹系“嘉铃牌12号猎枪子弹”。

三、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1.2015年,被告人曹某丙在银川市兴庆区上陵波斯顿酒店24楼梁某某(另案处理)的茶楼内,开设“梭哈”赌场,由曹某丙提供筹码等赌具组织参赌人员马勇、赵某某、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现场“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曹某丙以出码的形式给参赌人员放板非法获利。被告人曹某丁(另案处理)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便利服务,被告人马某某提供POS机并为曹某丙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帮助。

2.2015年6月至12月,被告人曹某丙、曹某丁伙同马某某、张凯、左占余等人在兴庆府大院龚岩开设的茶楼负一层包间内开设百家乐赌场。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马勇、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曹某丁、张某某、左某某等人为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便利服务、提供扑克牌等赌具,被告人马某某提供POS机并为曹某丙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帮助。

3.2016年7月,被告人曹某丙伙同李某某、曹杰、张凯、马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国际酒店旁边北安巷一药店楼上陈震(另案处理)开设的茶楼内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王国强、赵某某、马勇等人利用“梭哈”、“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李某某、曹某丁、张某某在赌场上帮助曹某丙换码、记账、给参赌人员提供餐饮等服务。被告人马某某提供POS机并为曹某丙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5连发式猎枪”一支及“猎枪子弹”30发;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乙、张某某、姜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党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党某甲、吴某、马某某、汪凯武、付宁军、曹某甲、丁某某、庞某甲、祁某某、冯庆文、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甲、吴某、马某某、汪凯武、付宁军、曹某甲、丁某某、庞某甲、祁某某、冯庆文、高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某甲明知其不具有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为赌博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组织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党某甲、吴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马某某、汪凯武、付宁军、曹某甲、丁某某、庞某甲、祁某某、冯庆文、高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党某甲、马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丁某某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汪凯武、付宁军、冯庆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党某甲、马某某、汪凯武、付宁军、曹某甲、庞某甲、祁某某、冯庆文、高某甲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党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汪凯武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付宁军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庞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冯庆文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楠

2020年4月29日

附:

1.十一名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涉案赃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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