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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党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告人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3041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柳泉铺乡****。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党*驾驶豫R776**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建设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交通执法局”东70米处时,与行人无名氏相撞,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党*在事故现场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党*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724

附:

1.被告人党*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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