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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克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4********,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曾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克某某以做药为目的,从缅甸获取了一些穿山甲片,之后将穿山甲片放到自己的蓝色随身包里面,并开车运输回自己在中国景洪市**镇**村委会的斗记茶厂内,2019年7月2日,侦查机关在该茶厂内将涉案的穿山甲片查获。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穿山甲甲片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Manisspp.)的甲片。穿山甲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送检的穿山甲甲片价值为人民币347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方某甲、明某某、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提取物证照片、运输通道指认笔录、运输路线图及照片、作案工具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某某违反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克某某经传唤到案并主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晶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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