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克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81990********,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捕前住四川省甘孜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3日被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甘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逮捕。
本案由甘孜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30分许,甘孜县公安局扎科乡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辖区内村民克某某(男,藏族,户籍地址:四川甘孜县**乡**村,身份证号码:5133281990********)持有疑似枪支,随即组织民警于2020年10月14日1时28分左右,在甘孜县**乡**村“娘依隆”冬季牧场克某某居住帐篷中将其依法抓获,在附近旱獭洞中缴获改装射钉枪一支,空包弹13发,小口径步枪子弹21发,铁质弹丸24颗。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1、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射钉弹(火药)为动力,推动铅弹完成有效击发的非军用、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2、送检的21枚疑似弹药均为民用、制式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立案决定书。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4、提起批准逮捕书、甘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5、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告知书。6、换押证。7、户籍证明。8、归案情况。9、被告人的供述。10、辨认笔录及照片。11、扣押决定书及笔录。12、现场勘验笔录。13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具有系初犯、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布姆则玛
检察官助理:土登曲超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克某某现羁押于甘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物品情况: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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