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374号
被告人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3212002********,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自治州**市**镇**村委会**号**村***组。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克某某至本市富阳区**街道*******号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手机店,以购买VIVO牌X50手机为由,趁店员张某某不备,抢得黑色VIVO牌X50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3 298元,并快速逃离手机店。张某某在追赶的过程中,不慎摔倒。
案发后,被夺的VIVO牌X50手机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予以发还。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某某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汪琰婷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克某某现在原住处(18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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