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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克某,女,维吾尔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0119730412****,小学文化,群众,职业:家庭妇女,户籍所在地:喀什市乃**镇**村**祖**号, 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依沙克·卡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7日12:35许时,被告人克某驾驶新电Q*****牌照号两轮电瓶车承载阿某(此次肇事中死者),在喀什市**大道和喀什市**镇**村交叉路口往南北方向行驶时,跟单某往东西方向驾驶的新Q*****牌照号汽车相撞,造成阿某抢救无效死亡,导致新电Q*****牌照号两轮电瓶车和新Q*****牌照号汽车不同程度的损坏。

喀什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死者)阿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过程造成颅底骨折,颈椎骨折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研究决定,被告人克某在此次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单某负次要责任,被害人阿某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结论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克某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0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带民事诉状三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3.被害人家属有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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