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克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77********,傣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镇**村委会**号,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0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6月5日,刀某某在盈江县**公园附近的草丛里向被告人克某某购买人民币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各一次。
2020年8月15日18时许,沙某某在盈江县**镇**道**食馆向被告人克某某购买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2020年9月1日23时许,民警在盈江县**镇**单元**号房间将沙某某抓获,从其房间桌子上一个白色塑料纸中查获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甲基苯丙胺15包(经称量,净重9.194克)及甲基苯丙胺一颗(经称量,净重0.108克)。
2020年8月30日10时许,寸某某在盈江县**坡**食馆旁的路边向被告人克某某购买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9月01日13时许,思某某在盈江县**山文物管理房院子内向被告人克某某购买人民币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9月02日03时许,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将被告人克某某抓获,当场从其房间的茶几上查获OPPO牌触屏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588732****),从手机底下查获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罗飞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克某某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_3.涉案财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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