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克单,曾用名:投多,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31970********,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住色达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色达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对被告人克单刑事拘留;2020年4月7日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色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单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色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克单与被害人扎某某因婚姻纠纷产生矛盾。2012年4月27日,被告人克单与其子降某某乘骑摩托车在色达县塔子乡至大则乡的公路上遇见驾驶黄色翻斗车的被害人扎某某,克单持刀将扎某某头部砍伤,并持枪向被害人扎某某开枪击中其左胸部、右膝部,作案后克单逃离现场。经法医学尸体检验,扎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左胸部枪弹损伤,导致大出血死亡。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克单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勘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单持刀、枪杀害被害人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飞阳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16张。
5.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补充侦查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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