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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克某某甲、克某某乙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85号 

  被告人克七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号。曾于2014年4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四川省越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克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刑事拘留,后于2020年6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克某某甲、克某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克某某甲、克某某乙到**街道**工业区**栋宿舍楼**房、**房,盗走被害人达某某OPPO A1手机一部、被害人刘某某VIVO X27Pro手机一部、被害人凌某某VIVO X21手机一部。后二人将两部VIVO手机以人民币95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20年5月15日,公安机关在宝安区**街道**路**号**工业区门口将被告人克某某乙抓获,被告人克某某甲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投案自首。公安机关根据克某某乙的交代在其宿舍内缴获被盗OPPO A1手机一部。同日,两名被告人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疫情尚未执行)。

2020年5月22日,深圳市宝安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部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760元。公安机关通过电话通知两名被告人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克某某乙、克某某甲分别于6月17日、7月28日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克某某甲、克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克某某甲、克某某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克某某甲、克某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克某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克某某乙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克某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克某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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