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75号
被告人先某某,男,199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江阴**钢丝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路**号(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第**组)。被告人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法国**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在河北省沧州市、高碑店市等地设立多个据点,诈骗组织成员经事先合谋,通过使用QQ查找不特定被害人QQ加好友,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与被害人聊天,在网络上与被害人假装谈恋爱以获取信任,然后谎称家人或本人生病、手机损坏无钱购买、没有生活费、见面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该诈骗组织由上而下层级分为:总经理、经理、主任(宿舍长)、主管、业务员,该诈骗组织通过串寝上课制度学习诈骗技巧,互在诈骗过程中相互配合帮助。
被告人先某某于2019年4月在河北沧州加入“香港**化妆品公司”诈骗组织任业务员,后于2019年8月至11月期间采用上述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其中骗得湖北省武汉市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6442元,骗得吉林省松原市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1910元。
被告人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交易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肖某某、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某某加入电信诈骗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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