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1〕Z27号
被告人先**,绰号先*,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德志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先德志与杨某某于2014年至2019年维持着婚外情关系,2019年10月,先德志发现杨某某与他人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杨某某遂提出与先德志分手,先德志不愿分手,并扬言要将自己与杨某某多年的婚外情告诉杨某某家人、伤害杨某某的女儿、去杨某某单位堵她等事由相威胁,向杨某某索要10000元分手费。2020年8月24日早上,在泸州市江阳区**镇宝晶玻璃厂内,杨某某因多次受先德志的威胁,被迫通过手机微信转了10000元分手费给先德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先德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德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杨某某使用恐吓、威胁等方法,勒索杨某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先德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旭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先德志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82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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