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先某某,男,藏族,出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30271980********,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桑科乡地仓行政村第四自然村32号,务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夏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先某某醉酒后驾驶甘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由桑科镇方向驶往拉卜楞镇方向)。1时20分许,当行驶至45公里加800米处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胡某某驾驶的晋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先某某受伤,造成1人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发现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并将血样送至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先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50.3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先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先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书记员:石晓云

   2019年12月9日

附:案卷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