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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元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元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身份证号码1427311982********,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济源市**实业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法人陈某某(已判决)、业务经理刘某某(已判决)通过被告人元某某购买一张河南省三门峡顺驰**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5.9884万元,税款合计15.99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违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了一张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合计15.998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 云

        王 静

(院印)

二O二O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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