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957号
被告人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5********,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村,住合肥市瑶海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元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路**附近,将上海****公司投放的蓝黑色哈啰牌共享电动单车,搬上自己的皖******面包车,后将该车运至**开发区**工业园**电厂内藏匿,并将该车拆卸。
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并返还,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1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上海****公司的报案;
2.被告人元某某的供述;
3.证人蔡某某、庞某某证言;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
7.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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