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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元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路**号,现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元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地铁10号线惠新西街南口站内,因琐事与其女友马某某发生纠纷,后马某某报警,民警接110报警将二人带至地铁警务室进行调解。被告人元某某在警务室内拒不配合民警执法,与辅警发生推搡,后在被控制过程中又踢踹辅警任某某,致其腰部腹部软组织损伤,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元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检察官助理:陈浩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元某某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昌平区**村**号。

2.预审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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