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巡逻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元某某驾驶吉GB****小型汽车行为异常,遂对其进行盘问,元某某称,自己饮酒后驾驶车辆。经鉴定,从送检的元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元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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