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河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0时30分许,民警在巡逻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元某某驾驶吉GB****小型汽车行为异常,遂对其进行盘问,元某某称,自己饮酒后驾驶车辆。经鉴定,从送检的元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元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

2.​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荣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