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元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机动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幢**室(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7时17分左右,被告人元某某驾驶皖A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A5****6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合肥市蜀山区**路**苑项目部门口非机动车道内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并确认安全,其车辆尾部右侧与行人朱某某(男,72岁)发生碰擦,致朱某某倒地并被车辆右侧后部车轮碾轧受伤。被害人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元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元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认定,元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元某某已经与被害人朱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约定的赔偿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接警单、驾驶证及车辆登记信息表、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关于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交通事故鉴定意见、视频录像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交通事故认定书;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