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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傲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傲某某,男,藏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2199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都兰县**镇**村**号,住都兰县**镇**小区**楼**单元**室,无业。2015年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都兰县人民法院判单处罚金3000元。2019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傲某某酒后驾驶青H6****号小型轿车,在都兰县**镇**街**小区门口,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临)青H6****号车左侧后轮胎部位,造成两车部分机件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海省刑事科学研究管理中心对被告人送检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07.6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清楚,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理化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收条,驾驶车辆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其他车辆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亚力夫

2019年7月23

附:

1.被告人傲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都兰县**镇**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72237****;保证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99747****。

2、案卷材料2册。

3、案卷电子扫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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