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宁海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1月21日,被告人储某某在宁海县**乡**村**号家中开设“六合彩”投注点,多次接受徐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人的投注,从中非法营利。期间,被告人储某某共接受投注100余期,收受投注额累计人民币98900余元,获利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图片、打码单、奇门命理生肖排期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徐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国祥
2020年4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宁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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