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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24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4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天宁区**街道**巷**号,住本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储某某曾因盗窃,于2003年8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04年5月1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8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20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取保候审,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束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储某某于2020年7月3日下午,在本市钟某某**村,未经被害人束某某许可,强行进入束某某居住的本市钟某某**村**幢**单元**室,并对室内物品进行翻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过经过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检察官助理 冯露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住本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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