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村**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 月21 日13 时20 分,被告人储某甲驾驶皖H7****号小型轿车在自家稻场倒车时,在未查明车后情况,加之操作不当,将站在车后的被害人韩某某撞击至南侧石坝下。随后被害人韩某某被送至岳西县中医院抢救,当日下午,被害人韩某某经抢救无效在回家途中死亡。岳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岳公(司)鉴(病理)字〔2020) 11 号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韩某某系被车辆碰撞后高坠死亡。
被告人储某甲在案发后得知他人报案而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病理检测报告书、韩某某就诊记录、韩某某死亡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储某乙、储某丙、储某丁、储某戊、储某己、储某庚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
5.鉴定意见:理化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在稻场上倒车时因疏忽大意导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敏
检察官助理: 刘晓倩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储某甲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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