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储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92********,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9日由岳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份,被告人储某甲租赁了胡某某位于岳西县**镇**号楼**室房子。2019年9月份,被告人储某甲在网上找人制造了岳西县**镇**号楼**室假的房产证一份。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储某甲使用这份制作的假的房产证,与被害人王某某的丈夫汪某某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将位于岳西县**镇**号楼**室房屋进行出售,约定购房款80万。签订合同当天,汪某某通过农商银行账户(账号:6217************)转账40万元首付款至储某甲农商行账户(账号:6215************)。
2、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储某甲继续使用上述制作的假的房产证,通过**房产中介中介公司与被害人储某乙签订了购房合同,将位于岳西县**镇**号楼**室房屋进行出售,约定购房款88.8万元,签订合同当天,被害人储某乙通过自己的农商银行账户(账号:6217************)于2019年10月30日和2019年10月31日分别转账15万元和5万元至储某甲农商行账户(账号:6215************),共计转账20万元至储某甲账户。
3、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储某甲继续使用上述制作的假的房产证,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被害人储某丙妻子崔某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将位于岳西县**镇**号楼**室房屋进行出售,约定购房款97万元,签订合同当天,崔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2万元至储某甲支付宝账户以作为定金进行支付。
综上,被告人储某甲的诈骗总金额为62万元。
被告人储某甲家属已代储某甲赔偿被害人储某丙、储某乙损失合计2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储某丙、储某乙谅解。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储某甲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球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储某甲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以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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