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褚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200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褚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小区**路上,将被害人年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江淮牌货车上的2块骆驼牌电瓶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20元。
二、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褚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学校**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佳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绿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32元。
三、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褚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学校**楼**单元楼下,被害人许某某停放此处一辆电动三轮车内的五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30元。
四、2020年6月20日凌晨,被告人褚某某至蚌埠市淮上区**小区**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金陵春梦足浴店北侧路边的一辆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车辆照片、票据、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
2.证人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年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鉴定意见;
6.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褚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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