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福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储某某,曾用名储**,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住烟台市***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储某某于2019年8月5日11时许因在烟台汽车工程职业学院餐厅改造施工过程中与周某某发生争吵,储某某遂将被害人周某某右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娅莉
检察官助理:蒙彦利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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