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储某某在天津市河西区**路**酒吧内饮酒娱乐时,因琐事与邻桌喝酒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矛盾,后二人先后离开酒吧。当行至河西区**路与**道交口附近时,被告人储某某上前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并抓住高某某将其摔倒在地,致高右小腿受伤,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右胫、腓骨下段骨折为轻伤一级。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医院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6. 辨认笔录;
7 现场监控录像;
8. 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志伟
检察官助理:韩晓文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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