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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59********,汉族,大专文化,退休人员,户籍在**镇**弄**号,现住在**镇**路**弄**号**室。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七日,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储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储某某饮酒后返回**镇**路**弄**号**室住处,因家庭琐事同妻子王某某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后家人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钱某某等人接警赴现场处置。被告人储某某不顾民警现场处置仍推搡妻子并同劝阻的民警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储某某掌掴民警钱某某面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民警钱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储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民警对被告人储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民警钱某某、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以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执法记录视频资料、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储某某在民警处警时,采用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执法证明、工作证件、接警单、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害人钱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及案发期间系执行公务的事实。

3.相关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民警的伤势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相关综合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储某某的身份及综合表现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储某某的归案情况。

6.相关谅解书证实,被害民警对被告人储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

7.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采用暴力方法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储某某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忠玺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及补充材料一份。

3.《具结书》、《律师意见征询函》一式二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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