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4********,汉族,初中文化,原岳西县电动公交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岳西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9时25分,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110指令称,有群众举报岳西县公交106线中关方向的皖H0****号公交车驾驶员涉嫌酒驾。接警后,岳西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带队前往464省道中关方向进行拦截,同日9时47分,储某某驾驶皖H0****号大型新能源汽车在S464线6KM+300M附近路段被拦停。经现场对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ll0mg/100ml。民警将储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6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 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核实,当时皖H02666D号公交车内载有乘客32人。
另查,被告人储某某于2020年5月7日晚吃饭时饮酒,案发当天并未饮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607号鉴定意见书;
5. 视听资料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具有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同权
检察官助理:刘晶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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