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19〕1217号
被告人储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暂住地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7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皖******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上海市崇明区**镇**路**路路口附近处,遇执勤的民警在该处设卡检查。被告人储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掉头逃逸。民警即驾驶警车追赶将储某某当场抓获。经现场对储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后经抽取储某某血样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93mg/ml。
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全国人口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储某某作案时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无前科等信息。
2.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而案发,被告人储某某为逃避检查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及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在医院抽取血样等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证实,被告人储某某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5.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储某某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93mg/ml。
6.公安机关调取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储某某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车辆合法有效。
7.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储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驾车逃逸,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波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21245****。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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