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储某某危险驾驶案)_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储某某,曾用名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在安徽**公司工作**身份,持有C1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廉租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20时48分,储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2轮摩托车沿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由东往西行驶,当其行驶至建设西路木冲弄路口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2097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证言;

3.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1)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皖信立司鉴【2019】毒鉴字第2097号 鉴定意见;

(2)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皖中衡司鉴【2020】痕迹鉴字第8774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