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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5********,汉族,初中,家住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12日被岳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罚款一千五百元,驾驶证记十二分并暂扣六个月。被告人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储某某驾驶皖H0U5**号轻型货车(车上乘坐其妻子刘某某)沿岳西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金山廊桥路口至建设路口20米处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后提取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拍摄的被告人呼气式酒精检测、采血情况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储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满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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