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储某某,小名储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73********,侗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镇**街**号,现住从江县**镇**路**号,无业人员。因犯贩卖毒品罪,2002年6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从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储某某在家中吃晚饭时独自喝白酒,后又到从江县城北上三小路口的凯里酸汤特色牛肉馆与熊某某等人喝啤酒。
21时3分,喝酒后的储某某到附近的聚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洗车场准备驾驶贵H****7号小型越野车前往洛香。当行驶在銮里风情园路段时,不顾路上其他车辆的行驶情况,严重超速行驶,连续变道超车且越过双实线逆向行驶、从右边超车。21时6分,储某某所驾车辆行驶至銮里风情园一弯道路段时,冲向道路南侧碰撞路外的路灯及电杆,随后又撞上正在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向某某、梁某某,导致二人受伤。梁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向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经救治无效死亡。
经贵州省从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向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后,最终因肺动脉栓塞及肺炎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96mg/100ml。
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贵H****7号小型越野车在碰撞前平均车速不低于96km/h,不高于100km/h。
经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此次事故造成财物损失共计64,568.00元。
经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5日,储某某已赔偿梁某某的家属156,200.00元。
2020年6月3日,储某某已赔偿向某某的家属2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程序性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协议书、收条等;2.物证:贵H****7号小型越野车、血液;3.证人证言:杨某某、吴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以不低于96km/h、不高于100km/h的速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两人死亡、财物损失64,56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前进
检察官助理周小渝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储某某现羁押于从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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