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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储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溪县**镇**街**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竹山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25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0月25日,2019年10月23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25日.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晚,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竹山县城关镇菲林酒吧娱乐时,张某甲看上了酒吧内的未成年陪酒女余某某,遂要求酒吧领班即被告人储某某介绍余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被告人储某某见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出手阔绰,便极力劝余某某陪张某甲吃宵夜,让余某某跟张某甲一起过夜,当晚余某某未同意。次日,被告人储某某将余某某的微信推给张某甲。后张某甲联系上余某某,将余某某带至竹山国际大酒店客房,二人完成性交易,张某甲给付余某某嫖资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朝辉、饶正勇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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