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二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储某某,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90********,初中文化程度,职业:个体(装修),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巷**栋**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巷**栋**号。违法犯罪经历:2009年9月8日,因强迫卖淫罪、强奸罪经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30日8时45分许,被告人储某某驾驶新A*****号“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米东区**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米东区**村贾某某家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上的行人贾某某,致被害人贾某某右颞部颅骨骨折、颈椎骨折、左髋关节脱位、全身多处皮肤擦伤,被害人贾某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亡人的交通事故。
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米东区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储某某已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丧葬费4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驾驶证、行车证及机动车相关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收据、交通事故谅解书。
二.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乌公交鉴(尸)字【2020】116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乌公交鉴(痕)字【2020】111号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新交司鉴中心【2020】事故鉴字第AS03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某违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唐思玉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储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址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太平路**巷**栋**号,联系电话:18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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