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储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被告人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杜某某(已判决)因其表叔张某某2017年11月6日晚在六安市**会所进错房间与卢某某等人产生矛盾之事,对卢不满。2017年11月20日晚,杜某某得知卢某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小区附近,遂邀集被告人储某、沈某某(另案)及“胖子”、“小辉子”(均身份不明)等人,由沈某某驾车前往,后储某、杜某某等人持棒球棍殴打卢某某,致其手臂骨折、所戴手表被砸毁。经鉴定,卢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被毁损手表价值4500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陈述;
4.被告人储某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书;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某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璐
检察官助理:李岱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储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56******;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贰张(监控视频光盘、电子卷宗光盘各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