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储文成(绰号“成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83********,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17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储文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储文成从江东大桥步行至花园小区,见花园小区路边被害人刘某某居住的木房子未关门,遂进入木房子内,将放置于凳子上的vivo牌Y3型手机拿走,后销售至靖州县“焱茗寄卖店”,得款人民币600元。经价格认定,该vivo牌Y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2020年5月26日11时许,刘某某报案。2020年5月27日,靖州县公安民警发现储文成有重大嫌疑,后在靖州县**镇**村**巷**组将被告人储文成抓获,经讯问,储文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储文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手机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购买手机发票、焱茗寄卖店物品抵押专用凭证、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储文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储文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储文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储文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储文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储文成具有入户盗窃、累犯、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新春
检察官助理:杨蓉、袁洁馨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储文成现羁押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1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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