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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傅飞云、方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09号

被告人傅飞云,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26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绰号“方清”),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甲(绰号“曹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现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飞云、方某某、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同年10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至3月17日间,被告人傅飞云、方某某、曹某甲、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荔浦村变电站附近河边的小树林里搭建帐篷,摆放桌椅,提供赌具,纠集赌徒用扑克“两支牌”比大小的玩法进行赌博,并规定赌资每满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收取500元的堂钱。经查,该赌场每天有参赌人员20至30人不等,每天赌资约为50000元。2019年3月17日之后,被告人曹某甲退出赌场经营,被告人傅飞云、方某某、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继续经营上述赌场直至被查获,赌博方式、每天赌资、堂钱收取情况同上。

2019年4月6日18时许,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上述赌场内抓获林某丙、林某丁、王某甲、钱某某、林某戊、王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等8名赌博人员(均已行政处罚),扣押到林某丁赌资8100元,林某戊赌资11400元,王某乙赌资人民币1000元、黄某甲赌资3500元,并在赌场收取赌资的“意见箱”内查获当天所收取的堂钱12800元,扣押到扑克牌、骰子、骰盅等赌博工具若干。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曹某甲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号出租屋内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凤凰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移交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傅飞云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社区**号家中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方某某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新度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林某戊、王某乙等七人的证言;3.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傅飞云、方某某、曹某甲、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飞云、方某某、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赌博,其中被告人傅飞云、方某某赌资数额共计1506000元,收取堂钱共计753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曹某甲赌资数额共计300000元,收取堂钱共计15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傅飞云、方某某、曹某甲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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